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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訪客
    訪客 2015/08/01 14:23

    有輻射的問題嗎

  • 101.9.140.164
    101.9.140.164 2021/08/01 04:07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97 條
    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
    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
    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準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定之。
    第 98 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
    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
    任檢察官者,亦同。
    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第 99 條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
    取得其資格。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之
    限制,仍依本法規定。
    第 100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
    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1 條
    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
    ,不適用之。
    第 10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
    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
    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
    察官之規定。
    第 101-2 條
    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
    第 101-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
    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職務法
    庭法官者,任期至上開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任期之限制。
    第 10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
    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
    第 103 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
    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
    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
    一條之三,自公布日施行者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101.9.140.164
    101.9.140.164 2021/08/01 04:12

    雨勢不斷 高雄市台南市宣布8/1停班停課
    306
    2021年7月31日 週六 下午9:11·1 分鐘 (閱讀時間)

    依據中央氣象局預報料顯示,受西南氣流影響,高雄市和台南市8月1日雨量已達停班停課標準,高雄市和台南市政府同時宣布8月1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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